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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Case
Case 行政法规
说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说明: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区提供保安服务的经营活动,切实做好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加强对跨区经营保安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在注册地以外行政区域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充分发挥保安服务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第四条 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押运公司)进行的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活动的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是由客户单位自愿选择,或者是通过竞标等合法方式取得跨区经营资格。 第七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做好备案工作,并自觉接受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所在地(以下简称经营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与客户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15日内,将跨区经营保安业务的各项备案材料报送经营地公安机关。从事守护类的保安服务企业还应按规定将备案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跨区经营守护类保安业务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出具的跨区经营保安业务的函件;    (二)有效的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及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    (四)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机...
说明: 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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